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男,1963年2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箐山县。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2022)黑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上诉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证据采信错误。一审法院虽然对其提供的2017年6月1日其与于**签订的案涉两份《工程承包合同》予以采信,但是确未按照该合同内容确定的单价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而是按照欠条的内容认定双方工程欠款不当。因案涉两份《工程承包合同》能够清晰、完整的反映工程项目单价,故应以案涉两份《工程承包合同》所载明的价格为准确定双方的工程欠款。一审法院虽然对其一审提供的银行流水交易明细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是确以与本案无关为由不予作出效力确认的结论。银行流水明细体现的该两笔款项共计29.5万元应在欠款总额中予以扣减。其还额外支付给于**20万元款项,有其一审提供的与案外人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亦应在欠款总额中扣减。2.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的“2017年6月王**将承包带岭龙庭水岸棚户区住宅4#、8#、9#、13#、14#、15#、18#及商服...(本文书还有54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