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康**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雅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斯家具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1)吉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共计6297元;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因索要工资而产生的误工费用2860元;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21年7月28日起经孙*刚介绍在长春市雅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做缝纫沙发套工作,2021年7月28日至8月19日共21天的工资及29小时的加班费共计6297元,被上诉人没有给付。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提交了证据及有证人孙*刚证明其在长春市雅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上诉人认为...(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