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4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将吊篮设备租赁给被告在民权县建业幸福里使用,在2022年12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付原告租赁费45,000元,约定于2023年1月20日前全部付清,经原告催告至今未给付。
高**未作答辩。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合法传唤又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为被告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