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鸿宸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宸建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泽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西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宸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被告泽西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宸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砂浆款56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干混砂浆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商丘市华夏路天悦府二期项目提供砂浆材料,并约定发生纠纷后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仍下欠原告货款560000元至今未予清偿。无奈,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泽西商贸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内容无异议,金额也正确,之前签的有一份分...(本文书还有1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