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因房屋回迁安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4]沈河民**房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于200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将该案报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马岩、代理审判员李*晨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拆迁办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霍**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霍**居住在沈阳市沈河区中央路2段大众里54号,后该地区由拆迁办负责动迁,2002年1月25日拆迁办为霍**开具了沈动办字第1530号公房准住通知,明确将沈河***小区**号楼**号小双室房间出租给霍**使用,后霍**准备进住时发现该房另有住户,致使霍**未能得到实际安置,霍**于2004年6月14日起诉来院。
原审法院认为:霍**是经拆迁办动迁并负责安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拆迁办虽为霍**出具了...(本文书还有1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