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程能梁注册成立达州市骏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始,被告人程能梁先后雇佣吴*元、唐*(另案处理)为公司销售人员,通过qq聊天,先向客户推荐购买“店宝宝”软件,后向客户推销售后服务,以帮助客户“刷单”的名义,从朱*1等人处骗取“刷单费”、“流动资金”等费用,但未提供相应的服务。具体如下:
1、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程能梁、吴*元经事先商量,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朱*18800元。
2、2015年12月5日左右,被告人程能梁、吴*元经事先商量,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张*12680元。
3、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程能梁、吴*元经事先商量,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杨*26880元。
4、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1月1日期间,被告人程能梁、吴*元经事先商量,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杨*120282元。
5、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程能梁、吴*元经事先商量,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朱*25500元。
6、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程能...(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