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李**与被告陈**、第三人黄**、蒙**、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李**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蒙**、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两原告的资金375000元(其中梁**250000元、李**125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初,梧州市苍海湖山水汇景(二期)地下室及**楼(含裙楼)施工劳务分包项目,经两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多方论证,两原告及第三人均认可被告陈**计算出上述项目的预期利润3141470元。在2017年9月19日,两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合伙合同》,合同约定:两原告及第三人出资2000000元,超出两原告及第三人出资总额2000000元的,由被告承担,被告占本合作项目的纯利润的30%分配,两原告及第三人占本合作项目的纯利润的70%分配,若产生债务时,被告负担所产生的债务的30%,两原告及第三人负担所产生债务的70%,梁**负责资金管理,做好双控资金和其它资金的管理等约定。2017年9月26日,陈**与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苍海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施工劳务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山水汇景(二期)地下室及**楼(含裙楼)施工蓝图内所有土建施工部分。2017年9月30日,开发方梧州市万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梧州市建联建筑有限公司苍海项**、承包人陈**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七条(一)、(二)款约定而补充:承包人的资金管理人是梁**,双控资金的开户名是梁**,账号*******,本账户为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项目指定的资金往来、工程款结算的唯一账户。代表发包人对双控资金进行监管的人是邓燕琼,邓燕琼代表发包...(本文书还有7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