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因与被申请人华盛音像出版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申请再审称,(一)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当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两审过程中,我已提交劳动合同、考核责任目标书、法人代表薪酬支付承诺书、工资表、工作群聊天记录等用以证明劳动关系。二审结束后,经我翻查、恢复曾经使用过的老手机,又找到了和华盛音像出版社财务人员肖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肖某曾安排我对部分工作费用进行报销,此记录为新证据,可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从而推翻两审判决。(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我已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双方是劳动关系的,而两审判决对这些证据均未采信,反而支持华盛音像出版社所主张的双方是合作关系即普通民事关系的说法。而对于双方是合作关系,华盛音像出版社并未进行任何有效举...(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