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庄**、李*、曹*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上诉请求:1.请求维持判令二被上诉人从锦州市古塔区敬业东里78——95号的房屋迁出,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庄**;2.请求判令二被上诉人从2005年5月30日起到搬出日止给付实际占用期间的租金(使用费);(暂按20万计算,最后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3.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均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1、“庄严向锦州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要求将房屋相关手续变更到被上诉人李*名下”认定是错误的:判决书第4页上数第一行“2020年2月20日,庄严向锦州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要求将该房屋相关手续变更至被告李*名下,称原始相关手续均已丢失,且已刊登过遗失公告,该公司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均变更至李*名下”这是错误的。首先,无庄严向锦州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更无庄严亲笔签字的任何的手续...(本文书还有4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