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王*到本村村民张玉吉家,见张**女儿张某某一个人在家,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强奸。经本院调解,被告人王*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王*2012年12月28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张某某衣物2件;书证公安机关的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孙*证实案发当晚听见邻居张某某喊救命,他出屋见张某某正在锁房门,张家房门东侧窗户被人从里边踹开,王*从屋里出来的证言;证人葛秀兰、张秋艳证实张某某和她们说被王*强奸的证言;证人吴*文证实王...(本文书还有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