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2)辽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李**,上诉人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望花区人民法院(2022)辽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驳回原告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关于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2、依法撤销望花区人民法院(2022)辽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由原告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3385元。”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开具发票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应作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而一审法院认同上述观点,但却不支持由于被上诉人拒付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明显系一审法院本院认为论述观点与判决主文相矛盾。其次,被上诉人明显系恶意拖欠工程款,根据双方付款经验,都是由被上诉人明确付款金额后告知上诉人,上诉人才将相应金额的发票交付给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在工程早已于2013年、2014年竣工后迟迟不给上诉人出具验收结算手续,通过上诉人不计代价,不...(本文书还有5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