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中创诺驰(山东)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营口东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也公司)、赵**、原审原告阎**、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及何**、原审原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创公司、东也公司、原审原告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赵**、东也公司、中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赵**、东也公司、中创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统筹合同是国务院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的背景下形成的,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认定的保险合同,同时也没有规定统筹合同可替代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该合同的存在不能让中创公司替代赵**完全承担因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4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