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与被告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支付欠付本金7910.6元及利息109.19元、罚息1026.17元、复利13.14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21日);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自2023年2月22日起计算至今全部清偿之日为止;2.判令吴*支付江苏银行聘请律师费用1500元以及还款额15%的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8日,江苏银行与吴*通过电子渠道签订编号wd20041*****01265《金e融网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0000元用于消费;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