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男,1978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男,1976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上诉人辽宁晟泰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泰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3、因本案发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并且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仅因双方就案涉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而认定上诉人应支付全部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且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本文书还有1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