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石油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江**、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房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谢**,上诉人石油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被上诉人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周**,被上诉人中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房开公司、石油管理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高院审理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江**的诉讼请求,判令江**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是贵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本案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本案只更换了一个审判员,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再次重审。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原审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9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