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阚**与被告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二项约定的义务即杨**名下位于长春市二道***小区3-**栋**号建筑面积64.33平方米房屋由阚**所有,杨**立即协助阚**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1日办理了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协议。其中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约定约定婚后男方名下一处贷款房,位于二道***小区3-**栋**号建筑面积64.33平方米,离婚后归女方即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现该房屋贷款已经偿还完毕,具有产权证,没有任何债务纠纷,但被告却不按离...(本文书还有1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