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平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孙**负担事实及理由:1.孙**起诉的工程款数额错误,不应支持《9号发包协议书》第五条四款约定工程总价款5%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不计利息工程开始施工后,孙**无故拖延工期,至2014年10月中旬才主体封闭,当月17日验收合格2015年3月15日才加工,因孙**迟迟不交付手续,其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2019年9月,致使万达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发包方进行结算的前提也进行了规定,在收到全部结算材料之日起,而因孙**迟迟提交不了所有材料,所以导致结算延后,不能依据工程交付时间认定应支付工程款时间孙**提出的利息问题,自2015年3月15日至2020年7月21日,万达公司一直在支付款项,共计支付了6,634,180元,至2019年9月万达公司已全部支付了应付工程款,2019年9月也正是孙**提...(本文书还有5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