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行初****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行初****号行政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原图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于答辩期内依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曾于2018年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过上诉人,后因上诉人同意调解,被上诉人撤诉。现因双方调解未成,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吉2401行初****号行政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第一次起诉双方是否同意调解与本...(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