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男,41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克山农场。
上诉人乔**为与被上诉人告李**、王*、常**、张**、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连**、国**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讷河市人民法院(2010)讷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铁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为、李颖莉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威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乔**的丈夫佟某是讷河市兴业社区居民,以水暖维修、安装为业。张**在讷河镇西北街有一面积为1531.02平方米的商用楼房。2007年1月1日,张**将该房屋出租给连**、国**开办“天天旺美食城”,二人在租赁房屋期间自行购买更换了锅炉(即现爆炸的锅炉)。2008年3月,连**、国**将房屋转租给常**,并将一些设备出兑给了常**(其中包括其购买并安装的锅炉),常**在该...(本文书还有3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