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程**、黑龙江润成祥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东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宁润成祥圣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程**、东宁润成祥圣有限公司负责人孟**、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下列损失,医疗费3801.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8元、护理费115元×60天=6900元、误工费10000元×4个月=40000元、营养费90天×50元=4500元、司法鉴定费1510元、交通费440元,上述合计57909.75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数额由被告程**、东宁润成祥圣有限公司承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8日17时10分许,被告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沿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宁市中华路国税局门前时,将由东向西过马路的原告撞伤,经东宁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东宁市人民医院救治...(本文书还有4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