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四平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四平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322行初****号行政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在行政复议等...(本文书还有2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