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60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上诉人有理由怀疑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及其他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申请的必要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合同效力存疑。被上诉人启动诉讼程序不免除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未及时提供理赔材料,导致事故无法核实的,上诉人对无法核实部分的保险责任不予赔付。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原审第三人就诊的ct影像片,无法确定证据《x光检查报告》的真实性。鉴定机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无法认可鉴定结果的真实性...(本文书还有2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