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22)吉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徐**的原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将庭审前补正的证据当作合同签订时的条件,从而导致错误的判决。原审法院认为“周**系农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虽不是一个村村民,周**在庭审前已将户口迁入刘*馆镇刘*村一组。”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合同签定时的条件做为裁判的依据。2008年12月20日,徐**将砖瓦房和两间仓房总面积137平方米及宅基地0.097公顷卖给周**。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周**为刘*馆镇王*村一组的村民。徐**系刘*馆镇刘*馆村一组村民。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本文书还有2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