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亮独任审判,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东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被告(反诉原告)某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某公司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音公司向东某公司清偿借款合计人民币60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为人民币25572.5元(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暂计至2022年5月25日为人民币25572.5元);2.判令某音公司向东某公司支付利润款暂为人民币760679.4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为人民币32420.79元(以76067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暂计至2022年5月25日为人民币32420.79元);3.判令某音公司向东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6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由某音公司承担。以上四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为1454672.69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东某公司在第一次开庭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某音公司向东某公司清偿借款合计人民币60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为人民币25572.5元(以600000元为基...(本文书还有26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