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铜陵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置业)、林**、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3)皖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一审诉讼请求,撤销2022年10月17日林**、林**违法做出的《铜陵某某******股东会决议》,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置业、林**、林**承担。事实与理由:某某置业章程第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可知,某某置业章程规定,召集主体之间的顺位为执行董事、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当前一顺位的召集主体经书面提议后不召集的,后一顺位的主体才可以召集,故林**在未经确认王**经书面提议后不召集的情况下,即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侵犯了王**的合法权益,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同时《中华...(本文书还有2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