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代某某诉被上诉人贺*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沈**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原告代某某起诉称,原告的丈夫沈某袖(已去世)系贺*县立岗镇某村村民。1998年12月31日,被告向沈某袖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沈某袖承包土地面积为12.7亩。2016年7月22日,被告向沈某袖颁发(2016)第02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承包地面积为11.59亩,给沈某袖少确权1.28亩。2018年,第三人沈**取得编号为no.640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将原告与第三人相邻的1.2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认给第三人。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错误的将案涉1.28亩土地确权...(本文书还有1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