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光伏电站与山西电力公司就华能海口电厂灰场智能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签订相关施工合同,山西电力公司取得案涉项目的施工承包权。第三人山西电力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14日、2017年10月16日与被告广西兴地公司就案涉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主体安装工程、一标段灰场覆土与排洪渠一期工程、二标段排洪渠二期工程签订的四份《工程施工合同》,毕世斌为第三人山西电力公司项目经理。2017年4月6日,被告陈**与原告王**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就涉案项目达成协议:被告陈**作为总包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运作,原告王**负责土建部分工作。分包方式:包工包料自负盈亏,满足前期工作资金投入,以及包安全、质量和进度。2018年6月20日,第三人山西电力公司出具《华能海口电厂灰场智能光伏发电项目》施工项目结算分割确认单,内容为广西兴地公司承包涉案项目中,土建施工班*为王**班*,安装班*为陈**班*,光伏区覆土及排洪渠一期...(本文书还有2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