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男,1989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何**、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3)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3)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某甲公司与何**、纪**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何**、纪**承担。事实和理由:杨**与某甲公司、何**、纪**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未判令某甲公司与何**、纪**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杨**认为,某甲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存在违法分包、违法借用...(本文书还有4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