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鹤壁市天冠建材有限公司、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被告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鹤壁市天冠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工程款赔偿金8599元(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3年9月11日,此后利息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日,被告鹤壁市天冠建材有限公司将其院内商混站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道路施工分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施工期间工程量增加,后2019年12月11日双方补签了《砂石分离基础、门岗房房顶及内外墙粉刷、下水管道铺设劳动分包...(本文书还有1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