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生态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置业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生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绿地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生态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69525.55元及逾期利息(①以859190.85元(9003478.56-8144287.71)为基数,自2017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②以1000386.5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③对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款709948.19元的...(本文书还有3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