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张**、刘**、刘**、张**、刘**、张**、师**、薛**与被告王**、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刘**、刘**、张**、刘**、张**、师**以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张**、刘**、刘**、张**、刘**、张**、师**、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九名原告劳动报酬共计8940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刘**等九名农民工经王**介绍,于2021年3月至7月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小区2#**层**...(本文书还有3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