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被告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被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84404.04元及延迟支付的利息暂计17258.67元(以84404.04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6日至2023年10月1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实际计算至完全履行之日止),暂合计101662.7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执行产生的一切合理支出以及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6日17时20分左右,原告乘坐由某甲公司运营,由程*驾驶的公交车,行驶至陇海路南关街时,公交车与第三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到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因被告未曾支付费用,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无异议,对...(本文书还有1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