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沧州市人社局)及一审第三人任丘市某某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9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申请再审主要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沧州市人社局在发现本案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委托相关机构对于*进行伤情与病情关联性的技术鉴定,以确定于*受伤的真正原因,其摔伤后的诊断、治疗等并不能够证实摔伤的真正原因。其次,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与目击者之间的通话录音,一、二审法院均将该通话录音作为定案证据是错误的。录音中的目击者是用人单位员工,双...(本文书还有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