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河南优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优舍北海公司)、河南优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舍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舍北海公司、优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优舍公司及被告优舍北海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签订的《优舍托管运营合同》;2、判令被告优舍公司和被告优舍北海公司返还给原告装修款27900;3、判令被告优舍公司和被告优舍北海公司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按协议约定支付给原告2022年4月、5月和6月的三个月租金合计6900元;4、判令被告优舍公司和被告优舍北海公司承担逾期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4600元;5、判令被告优舍公司和被告优舍北...(本文书还有3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