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张*与被告内蒙古某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张*、被告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金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排除对位于包头市青山区中环国际以南***小区以北、华贸大厦以西、电视台以东阳××公寓××号房屋的强制执行;2.请求依法确认上述房屋即某号房屋归原告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高**与张*系合法夫妻关系。2015年1月5日,高**从李*处购买了涉案房屋某号房屋,并与包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合同》,合同签订后,...(本文书还有3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