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202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5000元整及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行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0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5000元,约定用期两个月,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为此还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事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偿还期限到期,被告确未清偿该借款,无奈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赵*辩称:我收借款本金现金55000元,打条60000元。借款几个月后偿还了35000元,原告的借条收走后按照5分的利息又换成了125000元的借条。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20日,被告赵**原告蒋**出具一张《借到条》,该...(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