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韦**、韦**、韦**、韦**与被告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为原告的韦某某于2023年6月1日死亡,陈**、韦**、韦**、韦**、韦**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陈**、韦**、韦**、韦**、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8500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337.83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占用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88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从2021年5月1日计算至该债务清偿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韦某某于1996年前与被告相识成为朋友。1996年到2017年,被告以合伙他人(秦*维等人)经销煤碳、经营船舶运输、开养养猪场等种种借口,先后向原告借款数十笔,每笔金额少则500...(本文书还有3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