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梁**因诉被申请人滦州市滦城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设施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申请再审主要称,1.被申请人主张案涉厂房属于违法建筑属于滥用职权,不具有执法目的正当性。申请人厂房位于“某某至某某高速公路某某段(某某段)项目”征收范围内,就征收补偿未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被申请人的行为是以拆违代替拆迁。2.人民法院不具有直接认定违法建筑的权力,且一审判决及相关案件(2022)冀02行终****号行政判决中关于认定违法建筑的证据并不充分,不能据此就认定建筑物的性质。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滦州市滦城街道办事处提交意见主要称,1.申请人一审的诉求是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5日强制拆除其厂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一审法院已围绕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并确认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申请人的诉求已得到支持;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所以本案不应再审。2.修路所涉的土地征收问题与本案没...(本文书还有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