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邓**、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被告邓**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人民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8746.16元;2、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6日,被告邓**醉酒驾驶赣f×××××轻型自卸货车在东乡县邓家乡古圩村邬*组邓和明家门口倒车时,与邓和明的院墙发送碰撞,造成原告胡**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乡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邓**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东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原告二腰椎压缩性骨折...(本文书还有2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