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艾**与被告邓**、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人民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884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邓**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6日,被告邓**醉酒驾驶赣f×××××轻型自卸货车在东乡县邓家乡古圩村邬*组邓和明家门口倒车时,与邓和明的院墙发送碰撞,造成原告黄**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乡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邓**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被告邓**辩称:1、事故发生属实,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2、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3、原告的部分诉请过高。4、原...(本文书还有2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