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彭**、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2011年7月23日,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一套,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235000元。后因房价下跌,原被告于2012年2月1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疏勒县纳丘克路3院**号楼**单元**房屋出售给原告,价格为225000元。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但被告并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被告承担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案件诉讼费及实际支出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辩称:我向原告借款145000元。原告让我将房屋抵押给他。我和原告曾经协商均无果。原告将扣押的房屋还给我,我愿意归还原告48万元。
被告邱**经本院合法传唤,...(本文书还有1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