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付**、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付**与被告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转押合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18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原告通过穆*军介绍与被告付**认识。因被告付**从事二手车交易,原告便通过被告付**以186000元从被告韩*处购买×××号奥迪a6轿车一辆(车架号lfv3a24g4*******)。被告付**于2018年7月31日将该车交付于原告,由原告使用至2019年8月30日。2019年8月30日,原告发现购买车辆丢失,遂向玉门市公安局报案要求处理,玉门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经调查后得知,该车原系单金勇购买,单金勇购买后与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在办理回租业务时与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服务协议。后因单金勇未...(本文书还有3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