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阳光财产**************(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3)内7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光财险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或改判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3)内7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中给付原告师**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80000.00元为8000.00元(即80000.00元*10%=80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保单载明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内容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简称“《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本文书还有3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