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柳*市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于同年8月1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覃欧芸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韦细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市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银龙公司赔偿因其没有帮原告购买车辆商业险造成原告交通事故损失4909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0日,原告陆**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1辆,车牌号为桂bj××**,发动机号为×××74,车架号为×××1454。原告于当日与被告柳*市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广西柳*县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加入公司经营合同,挂靠该公司经营。挂靠经营期限为3年(从2021...(本文书还有2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