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男,住。
上诉人雷**与被上诉人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3)豫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决书,判决或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并非正当途径,其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该行为系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得不到司法实践的认可和保护,依法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杜**给付上诉人的涉案转款,该款项并非是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办理而需要交的款项,而是托朋友、找门路、走捷径所用,这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也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应驳回起诉。本案双方之间转款行为系为购买经济适用房,通过中间人(上诉人)转...(本文书还有3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