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青海分公司)与上诉人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石化青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崔**,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石化青海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因情势变更解除双方签订的《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刘*向中石化青海分公司退还剩余32年经营期限相对应的合同价款6800000元;2.刘*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中石化青海分公司当庭变更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因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双方签订的《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属无效,刘*应向中石化返还委托代建代办案涉加油站收购款8500000元在扣减加油站建设成本支出(以鉴定意见为准)、土地出让金、加油站设备款后剩余的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能明晰案涉合同的性质,案涉《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名为资产收购实为委托代建代办。案涉加油站实际是由中石化青海分公司委托刘*代建代办后交付的,并非购买刘*具有所有权的既有资产。案涉加油站是刘*根据中石化青海分公司对案涉加油站地理位置、规模、技术要求等一系列目标要求进行委托代建代办,双方签订所谓资产收购合同只是为了顺利实现委托代建案涉加油站的真实合同目的,双方签订的《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实为加油站委托代建代办合同。二、案涉《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未履行审查合同效力的法定职责。案涉加油站建设项目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同时也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双方签订的合同实为委托代建合同,案涉加油站委托给刘*建成后交付中石化青海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本文书还有7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