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2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为生意资金周*向原告借款46000元,2018年2月9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月利率2%,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诉。
赵**未...(本文书还有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