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陆**诉被申请人吴*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3)宁0303行初****号行政裁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3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1.判决吴*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没有及时通知家属或向所管辖派出所邮寄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2.没有及时收集检测当事人所陈述的马某某递给其类似碳酸饮料的行政行为违法。而申请人在生效的吴*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18)宁0303行初****号行政判决中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吴*公(柳*)强戒决字[2018]第×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吴*市公安局作出的吴*复决字[2018]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在两案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申请人的诉请有事实依据。请求:1.依法撤销宁夏回族...(本文书还有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