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叶**、陈*下落不明,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陈*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叶**立即向原告支付价款24000元,分期利息7629元,违约金24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项合计58629元;2.请求判令被告陈**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文书还有1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