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本文书还有3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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